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湿法冶金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湿法冶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是:从事湿法冶金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法律,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有色金属固体废弃物再生回收利用、生产、加工、科学研究、经销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促进和深化有色金属固体废弃物再生行业的改革,加快我国有色金属固体废弃物再生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
(一) 组织从再生矿产中提取有价金属的企业规范经营,合理使用废料资源;
(二) 协调产废机构和回收机构的关系;
(三) 协调有色金属再生企业与相关政府机构间关系;
(四) 协助指导有色金属再生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升回收率;
(五) 协助有色金属再生企业进行含有价金属废料含量分析、检测;
(六) 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的含有价金属废料回收体系,防止废料对环境的污染;
(七) 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有关废料提取有价金属的行业标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本行业企业进行管理和政策落实;
(八) 统计本行业的相关数据,为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九) 组织本行业的活动,搭建行业企业交流平台、信息平台,提高企业的工艺技术、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引领企业向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环保部做项目鉴定、申报、课题申请、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资金申请。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所有从事湿法冶金的企业、研究机构、咨询机构、媒体等机构。
个人会员为:所有从事湿法冶金科研、教学等专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能在本团体的行业业务领域内积极工作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分会有关资料、信息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有特殊贡献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若遇急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可由理事会特别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整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代表团体会员单位出任理事、常务理事者,须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由于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便再任其职务时,由本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八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六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9 年 月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筹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待遇
(一)会员可以按照会员优惠价格参加湿法冶金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会员有机会参与湿法冶金分会涉及行业规划、标准、法规的制定;
(三)参与湿法冶金分会的调研和课题研究,分享研究成果;
(四)协助会员企业协调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业间的事务;
(五)企业间各类纠纷调解,争取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湿法冶金分会可为会员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资料;
(七)参加仅限于会员的内部活动;
(八)副会长单位负责人可代表行业出席国内外行业重大活动,参与行业重大事务;
(九)指导会员企业做项目鉴定、课题申报、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资金申请;
(十)向会员企业颁发湿法冶金分会会员证书,并列入官方网站。